本报10万元好心借给他人,只因转账时转至他人账户,差点面临无法追回的窘境,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灵武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称,他与被告张某在饭桌上相识,因二人兴趣相投,很快成为朋友。2020年,张某称其和别人一起合作挖矿,但资金紧张,想问李某借点钱,后李某将10万元借款转至张某要求的王某某账户,张某向其出具了借条。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借款,张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李某将张某、王某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李某虽然有张某出具的借条,但张某、王某某都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张某辩称借条是他出具的,但是借条出具后李某并未将钱款交付给他。王某某辩称,她没借过李某的钱,而且李某转账账户的卡也不是她在用。这意味着虽然借条已经出具,但是钱没转给借款人,而张某要求李某转款至王某某账户的短信,又因手机遗失无法提供,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怎样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了难题。
后经法庭调取王某某账户的流水信息发现,王某某账户中存在李某的转账信息。在组织双方再次质证过程中,法庭再次向王某某进行核实,王某某承认李某的10万元转入该账户时就被再次转入合伙人账户,用做购买开发设备,自己并未使用10万元借款。同时,她还提交了账户明细清单、金矿开发协议、购买发票等证据,证明自己并未使用该借款,借款是当时张某的出资。张某对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但仍主张李某没把钱打给他,双方不成立借款关系。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后作出判决,认为李某的借款虽未直接打入被告张某的账户,但是有证据能够证实他曾与他人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对金矿进行开发,且钱款打入合伙人王某某账户后用作合伙事宜,故实际使用了该笔借款,认为李某与张某存在借款关系,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以交付为成立条件的。自然人在向他人借款时,除应该要求出具借条外,还应将借款转至借款人账户,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欠条等相关证据,切莫将借款转至非借款人账户,导致借贷关系难以认定,借款无法追回。同时,当借款人怠于偿还借款时,一定要通过法律渠道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切莫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自身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记者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