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原州区男子窦某某因琐事砸坏朋友经营的KTV包厢内的财物,法院在对窦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的同时,判决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KTV、酒吧、夜总会、音乐餐厅及其他提供相同或相近服务的娱乐场所。9月14日,本报刊发这篇报道后,引起读者广泛关注。
法院为何这样判?在此期间又如何监督窦某某的行为?缓刑期间如果违反了禁止令,法院会怎么处理?针对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特意连线法官为大家答疑解惑。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令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员,禁止令的宣告没有硬性要求,它是案件承办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对有必要的被告人采取的措施。”原州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曹维强介绍,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确立了刑事判决中适用禁止令制度,其中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八规定的禁止令适用刑种和刑罚执行方式只有管制或缓刑,且只适用于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
在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窦某某本身也是服务行业的经营者,明知疫情以来商业主体经营比较困难,仍为发泄情绪肆意毁坏他人财物,影响了商业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法院认为对窦某某有必要宣告禁止令以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也就是说,对窦某某宣告禁止令既是以法治手段保障营商环境的有效司法实践,也是以更加严格的条件督促窦某某深入改造的强化措施。
“刑八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期间违反了禁止令如何处理的问题,曹维强解释,法院判处的缓刑由司法局的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司法局执行时给被执行人配有定位设备,如果被执行人在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进入判决禁止进入的场所,情节严重的,司法局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撤销被执行人缓刑的建议,法院经审理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将对被执行人撤销缓刑而执行原判刑期。(记者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