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上午,红寺堡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沈强清、叶涛等12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沈强清、叶涛等人以合伙经营盐池县顶石助贷有限公司的名义,拉拢他人入股分红,通过对外放高利贷谋取非法利益。期间沈强清、叶涛、顾保珊、尹斌在该公司二楼开设赌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在2016年至2018年该公司存续期间,沈强清、叶涛等人为索要非法债务,经常纠集被告人蔡汶锦、何伟、周景超、沈源在一起,采取殴打、辱骂、纠缠、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随意扣押变卖债务人车辆、强迫他人以房产及车辆抵债等手段,在盐池县附近等区域多次实施暴力及软暴力讨债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伙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形成了以沈强清、叶涛等人为纠集者,以蔡汶锦、何伟、周景超、沈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形成后,在盐池县附近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1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1起、催收非法债务犯罪行为2起、催收非法债务违法行为7起,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强清等12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沈强清等12名被告人13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1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黄英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