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4月8日电(记者 刘忠俊)四川绵阳江油市“1·2”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8日向社会公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2年1月2日14时53分许,绵阳江油市中雁路双河镇(小地名:八角庙)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35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应急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部门和绵阳市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绵阳江油市“1·2”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提级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四川省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调查报告指出,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驾驶人操作不当,超速行驶,车辆超载,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间接原因: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货运源头装载管控缺位,车辆维修违规问题突出,道路隐患治理不及时,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提到,中雁路行政等级县道,技术等级二级公路,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局部路段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12米,双向两车道混合交通式公路。中雁路道路交通事故多发,2019年至2021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9起,死亡33人,受伤114人。
驾驶人徐志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认定:徐志威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徐甫明、高量、顾冬及其余当事人无与此次事故成因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货车驾驶人徐志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肇事货车,超载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调查报告称,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肇事货车第一轴制动系统失去制动效能,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肇事货车带“病”上路行驶。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货运源头装载主体责任不落实,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运输粉煤灰149车次,超载117车次,超载率73.58%,超载车辆出厂门上路行驶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货运源头治超不力,装载管控缺位。未对员工特别是汽车衡岗位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对货运车辆按限定载质量装载货物、过磅、签发过磅单等多个环节进行把关,运输粉煤灰车辆超载的问题长期存在。广汉新丰林氏修理部违规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超备案范围承接机动车维修业务。广汉市西城汽车修理厂未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规定,对未经本厂检修的肇事货车出具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绵阳江油市交通运输局、江油市公安局、江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德阳广汉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公安局、德阳市交通运输局江油市公安局、江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存在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等问题。此外,绵阳江油市党委政府、广汉市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存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汲取“9·27”警示约谈反省不深刻等问题。
调查报告称,调查还发现成都市腾益物流有限公司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和货运超载治理工作不力,长期存在货运车辆超载的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莫春华,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张志宏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江油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车辆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和消除大客车存在第一轴左侧及第一轴右侧制动软管开裂现象等问题。
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波、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车队长兼安全员王方铭、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四川天明项目部经理屈超、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四川天明项目部辅助工蒋银华等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等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运行部主任巩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广汉新丰林氏修理部、广汉市西城汽车修理厂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此外,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车队长汪光元、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付祥天,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或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白永军、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安健环监察部主任隆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涉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移交有干部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运行部安健环主管吕文强、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经理马志忠、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运行部除灰脱硫运行主管谢旭峰等人,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调查报告还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调查组已移交省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省纪委监委提出。调查报告还对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处理、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提出了建议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