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远程视频庭审,对被告人林新荣诈骗、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被告人林新荣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同时判令禁止被告人林新荣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医疗行业相关的职业。 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新荣曾受银川欧亚男健医院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苏益雄(已判刑)聘用,与同案犯黄洪勇(已判刑)等人组成医院管理层。 期间,医院各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依托医院合法经营平台,借鉴遵义汇川欧亚医院的运营模式,利用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各部门、科室之间分工合作,彼此形成默契,从网络客服、导医、门诊、B超检验到手术、治疗等各个环节互相串通配合,采用虚构病情、病症、诊疗效果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检查、手术、治疗等,骗取被害人财物;在手术过程中,采用恐吓、要挟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接受新增的手术和治疗,勒索被害人财物;在骗取、勒索被害人财物时,实施无医学依据且根本不可能达到检查诊断目的微创检查或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虚假的手术,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苏益雄、吴凤华、张建伟、黄洪勇、年建华和被告人林新荣为首要分子,胡治刚、从玲珑、唐林等44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敛财共计人民币10260.594032万元,诈骗共计人民币692.138239万元,敲诈勒索共计人民币27.37263万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8人轻伤二级、51人轻微伤。 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苏益雄、吴凤华、张建伟、黄洪勇、年建华和被告人林新荣为首要分子,胡治刚、从玲珑、唐林等44人为成员的犯罪集团,以诈骗、恐吓、威胁、要挟等手段,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被告人林新荣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及所起的作用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