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的张某某承揽的管道敷设工程完工后,部分路面出现塌陷,因工程方未及时结算工程款,张某某拒绝维修,并且将修补后的路面损毁,铲除的路面柏油层随意堆在路边又导致路人受伤。记者12月8日获悉,永宁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将择期宣判。
2020年9月,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承包了宁夏某工程管理公司位于永宁县望远镇蓝山帝景东侧物流大道管道敷设工程,同年10月30日施工完毕。今年3月中旬,物流大道路面部分塌陷,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工程管理公司要求张某某修复塌陷路面,张某某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拒不修复。4月中旬,该公司向张某某下达考核通报及通知,要求张某某对该路段进行修复,但张某某不予理会。6月20日夜间,该公司将路面塌陷部分修复,次日该路段正常通车。后张某某带领工人并找来一辆铲车,将已修复的路面故意损坏了5处(经鉴定价值3.2万余元),并将铲除的路面柏油层随意堆放在路边及人行道上,严重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7月13日,居民王某某经过此路段时不慎摔倒,导致左锁骨远端骨折,伴肩锁关节半脱位。事发后,张某某承担了王某某的医疗费及相关经济损失。
永宁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以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记者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