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泠然)8月3日,记者从宁夏水利厅获悉,为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明确用水权确权范围、对象及期限等,自治区用水权改革专项小组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用水权确权范围涉及全区22个县(市、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仅对生产用水进行确权,包括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且不得超过“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的相应水量;生活和生态用水不确权到户,冬灌水量暂时不确权。《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全面开展用水权改革奠定了基础。
相较于2017年至2018年开展的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本轮用水权确权统筹兼顾现状与发展用水、生产与生态用水、人口与产业布局、取水与耗水关系等,充分考虑水源条件、灌区类型节水水平,统一采用定额法进行确权,更具针对性、指导性和公平性。
上一轮水资源确权将自治区农垦集团单独考虑,本轮用水权确权将自治区农垦集团负责所属各农场内的用水户用水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进行确权;上一轮水资源确权对象包括部分集中供水工程、直接利用取水设施取水的工业、农业用水、部分湖泊生态用水,本轮用水权确权对象包括所有农业、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上一轮水资源确权对象未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本次作为确权对象之一单独列出;上一轮农业用水权确权到乡镇或干渠直开口或用水大户,本轮农业用水权确权到村组或最适宜计量单元、管理到户,有条件的确权到户,对土地流转的农业用水权确权给流转前农户所在村;上一轮农业用水权按照近3到5年平均取(用)水量进行确权,本轮农业用水权确权按照定额法进行确权;上一轮工业用水权按照取水许可证许可水量直接进行确权,本轮工业用水权确权按照工业企业在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和不在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两种情况进行确权。
《指导意见》明确了工农业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以及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实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本轮用水权确权将在今年12月底前,在贺兰县、青铜峡市、平罗县、沙坡头区、原州区用水权改革重点县(市、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完成工农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水权确权,总结确权经验与成效;至2022年6月底前,其他县(市、区)全面完成用水权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