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银川市检察院发布一起男方擅自解除婚约,女方酌情退还彩礼的典型案例。
2019年3月20日,男方小张与女方小王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3月25日举办了订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数月后,小张要求解除二人的婚约,小王因此终止妊娠。随后双方就退还彩礼问题协商未果,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王父亲退还彩礼8.8万元及购买首饰款2万元。庭审中,小王主张首饰款所购首饰在男方小张处。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一审法院认为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双方合意或者单方均可解除。双方对8.8万元彩礼金额予以确认,考虑到彩礼数额、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小王在婚约解除上没有明显过错,加之小王因解除婚约终止妊娠以及小张主动解除婚约等因素,法院判决小王酌情返还小张彩礼3.5万元。小张因未提交证据证明首饰在小王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小张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小张不服二审判决向宁夏高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银川中院再审,后银川中院维持原二审判决。小张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银川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小张的监督申请不能成立。
对此,检察官表示,订立婚约、接受彩礼作为我国的民间习俗,在我国多数地区至今仍普遍存在。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予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小张和小王虽订立婚约,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需经过办理法律程序,双方均可协议解除或者单方解除。现小张单方解除婚约,并请求小王返还彩礼。法院根据双方同居、女方终止妊娠等综合考虑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予以酌定减少,并无不当。(记者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