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闫文丽)4月2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宁夏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公布2020年以来全区查处的10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段某某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案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段某某申请注册“火神山”商标欲在销售饮用水时使用。“火神山”作为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在商业经营中使用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案例二:某商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0年2月14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舍得”“天之蓝”“海之蓝”的白酒,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5月13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涉嫌侵犯“舍得”“天之蓝”“海之蓝”商标专用权白酒的侵权行为成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6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
2020年7月3日,石嘴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某有限公司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中被请求人的工艺技术采用了与涉案专利不同的技术手段,产生了不同的技术效果,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实现的功能不同,达到的效果也不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石嘴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请求人某有限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四:外观设计专利行政裁决案
银川市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29日受理某专利权人申请的外观设计“油桶”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中两款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同为“油桶”,属于相同种类产品。执法人员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涉案侵权产品实物和图片分别进行比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存在多处明显区别,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实质性差别,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不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五: 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案
2020年9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查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有关情况的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予以核查并依法处置。经查,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罚款16000元。
案例六: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案
2020年9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查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有关情况的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予以核查并依法处置。经查,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罚款12000元。
案例七: 某书店侵犯著作权案
2020年2月26日,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疑似侵权出版物,对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某书店进行立案调查,该书店销售的《学习之友》、小学《语文》《数学》教科书均为盗版图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出版物,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印刷部侵犯著作权案
2020年2月26日,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查处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某书店侵权盗版案件时,对固原市原州区某印刷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印刷部印刷的《学习之友》一至七年级数学、语文封皮,《学习之友》内页、成品《学习之友》均为复制的盗版书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181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侵犯“老苗”月饼商标权案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诉青铜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经查,青铜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老苖”月饼商标构成对“老苗”月饼商标权侵权,法院对其给予惩罚性赔偿,判决其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
案例十:侵犯“小米”手机商标权案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经查明,某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某生活超市销售的涉案侵权手机系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某生活超市无证据证明其向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进货,故判决某通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某科技公司7.5万元,某生活超市赔偿某科技公司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