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家长反映兴业县第五中学涉嫌乱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迅速组织核查 督促有关单位退还违规收费并全面排查
兴业县黄先生2020年7月7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他孩子就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第五中学,学校要求交托管费200元、资料费300元、一卡通费用260元,多次向县教育局和学校咨询,未得到合理说明。
国办督查室7月13日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核查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立即责成自治区教育厅对黄先生反映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黄先生反映问题属实。
黄先生留言中提及的“托管费”实为托管学生伙食费,兴业县第五中学按实际就餐情况分别向每生收取200元、150元、130元、70元不等的伙食费,共向2015位学生收取39.72万元;“资料费”主要是学校组织购买相关学习资料,按每生300元预收资料费或者在资料费结算后按实际收取,共向2017位学生收取57.18万元;“一卡通费用”主要包括智慧校园年服务费180元、每张校园卡工本费30元、预存空调费和热水费50元,共向1810位学生收取38.01万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185号)规定,兴业县第五中学向学生收取的200元托管伙食费属于公办普通高中允许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但收费偏高,不符合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的300元学习资料费、50元教室空调电费、180元智慧校园服务费以及30元校园卡工本费等费用不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内,属于乱收费。
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已责成兴业县教育局立行立改,对兴业县第五中学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兴业县第五中学退还乱收费所得,对伙食费进行据实结算;要求玉林市教育局开展专项治理,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经督促,兴业县第五中学向学生收取的39.72万元托管伙食费,除去支付食堂工人工资成本19.08万元后,结余款20.64万元已结算退回到学生银行账户;收取的57.18万元资料费和38.01万元“一卡通”费用已全额退还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