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法院同时向方某发出江西法院系统首份“护山令”,责令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参与复绿植树、履行巡山护林等工作。(5月5日《法治日报》)
法院针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在判处滥伐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创新“行为式”生态修复措施,向滥伐者发出“护山令”,责令滥伐者参与复绿植树、巡山护林等工作。这既能督促引导滥伐者全面履行法律责任,也丰富了生态保护的手段,有利于修复被滥伐行为损害的生态环境关系和社会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缓刑并非“无刑”,缓刑期也是考验期,在缓刑期间,如果服刑者严格遵守相关社区矫正规定,没有出现新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现良好,缓刑期结束就意味着刑期的结束,原判实刑无需再被执行。而如果服刑者在缓刑期内出现了犯罪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院向滥伐者发出“护山令”,把复绿植树、巡山护林等行为罚义务列入滥伐者的缓刑期考验事项,给滥伐者念了一道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紧箍咒”,可以教育约束滥伐者深刻反思问题、悔罪改错,严格履行缓刑考验期间的矫正要求,实现刑事惩戒的法律效果。同时,这也能够以创新生态修复与保护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增强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力量,实现刑事惩戒的生态保护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惩戒能够达到与“护山令”相互保障、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目的。
有生态损害,就应该有生态修复,“谁破坏,谁修复”已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识。《民法典》针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规定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也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针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规定了补种补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的路径以及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方法等。法院向滥伐者发出“护山令”,本质上也是一种生态修复措施,既契合了案件的特点,也符合生态修复的法律要求和政策要求。
对于那些无力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的涉案者而言,“护山令”可能是最务实、最有效的生态修复方式,也最容易被涉案者所接受,最容易被执行到位。例如,去年1月,福建上杭法院审理丘某某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一案,考虑到丘某某系独居老人、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的情况,以失火罪判处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向丘某某发出“护山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间按照承诺自觉履行参与复绿补种、公益植树、巡山护林、森林防火宣传以及检举、揭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要求其通过生态公益行为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在此案件中,法院的“护山令”既守住了生态保护的法律底线,又为涉案者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找到了合适的出口。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法院“护山令”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新思路。生态修复与保护需要法律清单内的“制式”修复方式,也需要探索创新“行为式”生态修复方式,乐见各地法院向生态环境破坏者发出类似“护山令”“护草令”“护河令”“护气令”,为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提供更多司法守护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