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去灵活”的货车司机是谁家员工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货车司机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不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吗?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新疆阿拉尔市某物流公司与货车司机朵某祯存在劳动关系。
朵某祯是一名大货车司机,一直从事长途运输工作。2021年1月,经刘某联系,朵某祯到刘某带队的车队驾驶货车,为阿拉尔市某物流公司运输砂石料。双方口头约定每单26方石料报酬350元,单次运输20方石料报酬320元,次月结算上月工资。双方并未就此签订劳动合同。
之后,朵某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朵某祯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朵某祯不再为该公司驾驶车辆。之后,朵某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朵某祯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该物流公司认为朵某祯与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有很强的流动性,对其的管理都由介绍人刘某负责,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朵某祯认为,虽然自己受刘某指挥管理,但是最终管理者还是该物流公司,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朵某祯所在车队的驾驶员系流动性、替代性较强的岗位,除接受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外,不受物流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请假、离岗,带队人统计的工作量仅作为发放报酬的计算依据,不具有考勤管理和绩效考评的性质。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与朵某祯不存在劳动关系。
朵某祯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司机的流动性强属性是否影响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建筑材料的运输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当地季节和经济运行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物流运输企业驾驶员的流动性较强,但这并不能否认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一方面朵某祯虽然受刘某管理,但是刘某也是依据该物流公司的安排对朵某祯进行管理、监督,且驾驶员如果长期请假,也必须由该公司同意,可见朵某祯受该公司管理、监督;另一方面,朵某祯从事的工作是该物流公司的主营业务,驾驶员也是该公司开展日常工作的必要性岗位。法院最终判决朵某祯与该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吴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