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故事丨现实版的“盗墓笔记”团伙落网 成员随身带“盗墓笔记”心生邪念
2021年一场现实版的“盗墓笔记”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个山坡上真实上演,盗墓团伙的十余名人员分工协作昼伏夜出,在山坡上挖掘盗洞想要进行所谓的寻宝。而这个盗墓团伙的成员落网后,警方还从这个团伙成员的随身物品中发现了一本手写的“盗墓笔记”。那么这本盗墓笔记都记录了哪些内容?这个涉嫌盗掘古墓的犯罪团伙又是如何预谋及实施他们的盗墓计划的呢?
盗墓团伙落网 成员随身带“盗墓笔记”
“观草色泥痕,如果附近的地上植被生长不好,草色枯黄或者寸草不生,就要注意,秦汉以前的大墓往往都会出现这种情况。”
2021年2月,一名叫刘飞的男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在北京某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刘飞的随身物品中,民警竟然发现了一本几百页厚的手写笔记,里面记录了各种与古墓葬相关的信息。2022年1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刘飞是案件的13名被告人之一。
据这本盗墓笔记的主人也就是被告人刘飞供述,他一直对书本里描写的盗墓故事存有浓厚的兴趣,幻想能有机会亲身尝试一次。
被告人 刘飞:大概2020年夏天转秋天的时候,我们在太原打工的时候遇到了一个骗子,这个骗子据称他会盗掘古墓,然后想拉我入伙一同盗窃古墓,让我出资供他吃喝,这样我供他吃喝了几千元钱,当时通过这个骗子我知道了李娃的手机号,通过那个骗子我知道了李娃是一个真正盗墓的人。
2020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刘飞听人介绍了一个被称作李娃的人,还听闻他真的会盗墓,于是主动结识。
被告人 刘飞:隔了三四个月,大概进入冬天后,我主动联系了李娃,我在电话中跟李娃说,再有盗窃古墓的事情拉上我,挣不挣钱不要紧,我没有技术方面的知识,但是吃苦卖力气我没有问题。
李娃真名李志红,曾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但是在满脑子都是要盗墓的刘飞看来,李志红会看墓,便想要拉在一起大干一票。与此同时,还有一个人也找到了李志红,一名外号叫“鸽子”的男子,说想让他到北京看看墓。
几人密谋猜测山上有古墓 心生邪念
“鸽子”真名王军旗,也是法庭上的被告人之一。那时候王军旗认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座山上可能有墓,那么这个想法是怎么来的呢?原来在此之前,王军旗结识了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李庆河,他们一起到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处山坡看了现场,认为那里是有墓葬的,就此心生邪念。
经事先预谋 几人组建盗墓团伙
随着多名成员的陆续加入,一个有组织,分工明确的盗墓团伙就此组建了起来。而他们之前发现的那个山坡,也成了他们盗掘墓葬首先下手的地方。
来到北京后,李志红被王军旗带到了此前自己去过的那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山上,一番勘察后,他们企图寻找挖掘古墓的具体位置。
被告人 李志红:在离西六环一个口不太远,火车道边上,我在那儿看见了两块碎了的石碑,石碑在火车道的东边,火车道西边有一个大石碑,我说觉得大石碑像是墓,墓的北边是树林,我就决定在树林离四米远的地方开始挖。
李志红又是基于什么确定附近有墓?
被告人 李志红:我判断的依据就是因为看到有两座断了的石头碑座,离碑座西边大约200米有一个大型山体,我觉得山体下面会有墓,而且山体北面的树林利于我们挖墓时候隐蔽,没有别的理由了。
就这样,李志红与王军旗确定了盗墓的地点,并立即开始组建盗墓团伙。
被告人 刘飞:大概在2021年春节前一个月,李娃(李志红)跟我打电话说北京这边有一个盗窃古墓的活让我过来看看,说不确定是不是,也不确定能不能挖到好东西,问我愿不愿意来试一试,还说路费自理,我听后说愿意,就自费从老家赶到北京。
接到李志红电话后,刘飞感觉自己干大买卖的机会终于来了,于是买票到了北京与李志红等人会合。
被告人 刘飞:在那里我第一次见到了李娃(李志红)本人,李娃(李志红)就对我说先干活,说干活听指挥,少说话多干事,不该问的不要瞎问。鸽子(王军旗)是这个团伙的老大,李娃(李志红)是这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他俩跟我说最后分赃的事是如果我们挖出了东西大家平分。
六人碰头准备行动找林场工作人员入伙
就这样,刘飞等六人陆续会合到一起,修整了两天便准备开始行动。而为了掩人耳目,李庆河还拉来了一个在他看来能起作用的人入伙。此人名叫李晨,是他们计划盗墓地点附近的林场工作人员。
被告人 李晨:2015年前后我和李庆河认识,2020年10月份的时候,李庆河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在山上干活,我就问干什么活,李庆河跟我说是盗墓,告诉我他的盗墓地点并且还问我在不在我单位的管辖范围之内。后来我自己到李庆河盗墓的地点查看了一下,我确定了那个位置不是我单位的辖区,然后李庆河就找了一帮人开始盗墓。
为了对盗墓行为进行遮蔽,李庆河找李晨借用他所在林场护林员的对讲机和衣服进行伪装。
被告人 李晨:李庆河跟我借了一个我单位的对讲机,李庆河的意思是在盗墓的时候,穿着我之前给他的两套护林员的衣服,再带一个我们单位的对讲机,盗墓的人扮演护林员在正常巡林作业,李庆河答应给我一些好处费,我就把单位的一个对讲机借给了李庆河。
经介绍又雇用四人 伪装成护林员望风
就这样,李庆河通过这名林场工作人员的关系,解决了盗墓工具以及暂住地,并通过此人的介绍雇用了王文清等四人,伪装成护林员在盗墓地点周围望风。
虽然李庆河此前没有明说,但负责望风的王文清等四人还是明确知道了他们夜晚来到山坡的目的。
被告人 王文清:李庆河最开始跟我说的是让我找两三个人看着私家车和陌生人,后来过完年之后我就知道是盗墓的事情,李庆河说是寻宝,我问他是不是盗墓,他说差不多是干这个的。
13人盗墓团伙组建完成 分工明确
另一边,王军旗留守在出租屋内指挥和安排,13人的队伍就这样组建了起来。
李庆河、王军旗负责组织协调,刘飞等五人专门负责挖盗洞,王文清等四人分布在周围放风,杨军作为司机负责运送团伙人员,李晨负责为盗墓提供工具掩饰服装。
盗墓团伙昼伏夜出挖盗洞 尚不知能否得逞
这个13人的盗墓团伙组建完毕后,李志红、刘飞等人开始了昼伏夜出的挖盗洞活动。但是,他们却不知道,想要干成他们口中所说的“大买卖”,还需要做很多的准备工作。那么他们的挖洞盗墓行动会得逞吗?又是否能挖到墓葬呢?
这个从四面八方聚集在一起的犯罪团伙,看上去并不像他们所说的那样正在干大买卖,甚至连作案前的经费都是团伙成员自己七拼八凑而来的。
在好不容易凑了3万元后,他们决定要开始行动了。刘飞和同伙几人每天晚上七八点从出租屋出发。来到挖掘地点一直挖到凌晨4点,司机又会将他们接回去休息。
就这样,刘飞等人在寒冬夜深人静的山里连续挖了20多天。
纵向挖坑大致结束后,一行人收工准备过年,过完了年,原班人马又赶回了北京,开始横向挖掘。不过,他们不知道的是,自以为隐蔽的行为其实早已经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就在他们这次进行盗挖后不久,公安机关就将这一行13人盗墓团伙抓获归案。
团伙13人被提起公诉 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王军旗等13人被抓获后,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其实,他们忙碌了几十天,也没有得到幻想中的结果。那么法院最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本一心执着于想对古墓一探究竟并手写《盗墓笔记》的刘飞与他的同伙们一起成为了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的被告人。
经事先预谋 被告人分工明确实施盗墓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李庆河、王军旗经事先预谋,由上述两人及被告人李志红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一山坡勘查,通过现场地形、建筑残件等判断案发地点可能存在明、清时期古墓葬。
随后被告人王军旗、李庆河组织人员到案发地点附近实施盗掘等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李志红、刘飞等5人到案发地点挖掘盗洞,被告人杨军负责运送李志红等人到现场,被告人王文清等4人负责现场周边望风,被告人李晨为盗掘提供工具,掩护服装、对讲机等。
截至被抓时,现场已经被打出垂直长11.35米,长1.5米,宽0.7米的盗洞,洞里打出向南5米,向北3米的隧道。
被告人所打出的盗洞深达十余米,那么他们所挖掘的地点究竟是不是古墓遗址?这样的盗挖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公诉人:首先是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证明是在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对海淀区苏家坨镇大工村盗掘墓葬进行的鉴定,评估意见为现场挖掘的洞穴形制为盗洞形制,该盗洞未打在古代墓葬和古代遗址遗迹之上。第二点是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推断该地区历史上埋藏有明代的古墓葬。
检方: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军旗等13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13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13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均认罪认罚。李庆河等十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他们在本案中起到的是次要的协助辅助作用,应系从犯。
13名被告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分别获刑
2022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庆河等13人盗掘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庆河等13人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庆河等13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均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李庆河等十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称李庆河等十名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13名被告人以挖掘古墓葬为作案目标,经合谋和踩点后,确定作案地点,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盗掘行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起到了主要性作用,所以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法院一审认为13名被告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庆河、王军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飞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余1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