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范天娇
近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提请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办法(草案)》将侮辱、诽谤、宣扬隐私、骚扰、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努力筑牢反家暴防线。
反家暴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安徽省政府妇儿工委副主任、省妇联主席刘苹作《办法(草案)》说明时说,安徽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及时进行总结提炼,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固化。此外,安徽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还存在预防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工作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问题,需要立法提出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家庭文明建设,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办法(草案)》明确了适用范围、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反家庭暴力工作原则、机构职责等内容,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按照《办法(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办法(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时效
家庭暴力从来不是“家务事”。
《办法(草案)》规范了家庭暴力的处置,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办法(草案)》单设一章“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了申请条件、内容、时效、执行等,其中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四个方面措施,即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身份信息,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
“《办法(草案)》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明确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监护人在家庭暴力预防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刘苹说。
按照《办法(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并可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有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在办理具体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此外,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及时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也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