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出台《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将通过市场交易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回购的排污权等7种情形纳入政府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和方式。
办法规定,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和方式主要包括通过市场交易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回购的排污权;排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被关停、取缔,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新(改、扩)建项目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其已购买的排污权指标确实无法实现排污权交易的;由各级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项目所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剩余部分,按相应的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排污单位抵押的排污权等7种情形的可申请纳入政府储备。
按照规定,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出让,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自治区优先培育发展的重大、重点扶持产业项目,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交易,并给予优先保障和适当优惠。来源于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储备量,应优先投放市场。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火电行业储备量原则上在本行业内交易。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应将排污权储备和调控信息及时录入自治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记者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