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强收安全帽押金是一种“霸王条款”
丰收
“安全帽30元、劳保鞋70元、劳保服100元,共计200元。”福建省龙岩盛丰机械制造公司的操作技术员陈佳欣至今保存着一张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押金条。进厂工作6年间,每每穿戴上劳保用品,他总会在心里犯嘀咕:“领一顶安全帽,为什么还要交押金?”媒体调查发现,各地收取安全帽押金的企业不在少数。(7月12日《工人日报》)
为劳动者提供包括安全帽在内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然而,部分企业在履行这项义务时,却擅自增加了一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领取安全帽等劳保用品须先支付押金。从表面上看,这种押金会在某个时间退还给劳动者,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唯一的受益者只有企业自己。
企业收取安全帽押金,首先确保了企业劳保用品这部分财产不会受到一点损失。因为劳动者一旦丢失或者损坏安全帽等,很可能就要赔偿,或者说要拿押金来抵。而且,对企业来说,大批量采购安全帽的成本应该明显低于押金,一旦安全帽丢失或者不符合退还标准,则不会退还押金,这等于企业把安全帽卖给劳动者并从中获取一定利润。
此外,企业还用押金“拴”住了劳动者,使得劳动者想流动想跳槽不那么容易。押金交到企业手里后,实际就变成了企业资金,如果企业职工众多的话,押金总额不是小数,企业可能随时取用,还不用支付利息。由此可见,企业收取安全帽押金等有多种目的,劳动者未必知道企业的心机。
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还没有挣到钱,就要支出一笔押金,经济拮据的人多少会有一些压力。可能更让劳动者难以接受的是,无论是安全帽达不到退还标准,还是企业突然倒闭,这笔押金可能就拿不回来了。而且,为几百元押金打官司,在劳动者看来费时费力不划算。所以,绝不能让企业收取安全帽押金等,变成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机会。
总体而言,企业相对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收取安全帽押金很多时候就变成一种“霸王条款”,劳动者只有按照企业要求交纳押金才能领取安全帽上岗,否则无法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各地劳动执法部门才能为劳动者“撑腰”,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企业取缔安全帽押金等,或者对企业依法开出罚单。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这一规定的,根据该法律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霸王条款”关注较多,但对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关注不够,所以部分企业才以制度形式向劳动者强收安全帽押金,并随意规定退还条件。对此,不能只指望劳动者对这种“霸王条款”说不,而更需要执法者有力治“霸”。
希望舆论此次关注企业强收安全帽押金,成为各地执法者对工程、制造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强监督检查的重要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