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不养孩子”夫妻离婚彰显司法温度
李英锋
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许离婚,这个不寻常的判例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该案当事人为江苏镇江一对90后夫妻,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没有太大争议,但两人都不愿意抚养年幼的女儿,法官组织多次调解未成功。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均同意离婚,但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不就满足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吗,怎么还要加一个“明确子女抚养权”的条件?扬中法院的判决看似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额外设置了门槛,看似以超出法律范畴的理解和操作妨碍了涉案夫妻的离婚自由,实则不然。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体现了法官对婚姻关系、离婚义务的完整、准确理解,有利于当事人处理好抚养子女这一离婚的最大善后问题,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也彰显了司法的理性。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而言,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离婚也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血脉亲情、人的权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在夫妻离婚时,比之分割财产,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显然更为重要。
对于夫妻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如果法官不全面探究、评估原因,不通盘考量判决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简单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确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判决当事人离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的规定,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暂时抚养方很可能想不通,产生很强的抵触情绪,把法院的判决当成“强裁”,把孩子当成负担。这样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抚养问题的完全解决。
离婚判决的功能,是尊重离婚自由,把夫妻双方从破裂的婚姻关系中解放出来,让他们开启新的生活,并本着自愿、最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原则解决好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虽然不是离婚的标准和条件,但却是法官在判决时必须妥善处理的重要内容。如果因为一个判决,解除了夫妻的婚姻关系,却把孩子置于一种糟糕的成长环境中,那么,这样的判决是有偏颇、有缺陷的判决,是不负责任的判决,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背离了离婚裁判的价值取向。
法官判决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等于给了他们一个有关确定认领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冷静期”,可以让他们先缓一缓,让他们有时间思考、协商、解决抚养子女的问题。如果在一段时间过后,夫妻二人再提离婚诉讼,并已私下商量好了子女抚养权的责任归属,那么,基于这种自愿、气顺的情绪基础,法官再作判决,就顺理成章了,孩子也能得到一种更和谐、更健康的成长氛围。即便夫妻在“冷静期”内仍未达成抚养一致,到时法官还可依据法律和综合事实因素进行判决。
法官判决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本质上是对离婚的全要素判决,也体现了司法的善意和责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