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3月19日电(韩帅南)“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包括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其中,日常督察主要对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开展常态化督察工作。”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督察专员李国墅如是说。
当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昆明市召开。
李国墅在发布会上介绍,2017年,云南省组织开展了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2019年对部分重点州市开展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省级督察及“回头看”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1716件,向地方移交1055项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督察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李国墅称,“这标志着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朝规范化、法制化、常态化方向发展。”
李国墅表示,按照《实施办法》,云南省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采取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等方式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中,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全省16个州市党委和政府开展例行督察,对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视情开展,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专项督察重点针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视情开展,强化震慑、严肃问责。
同时,云南省将加强督察问责工作,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区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在结果运用方面,督察结果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此外,云南省还将强化信息公开,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等有关情况及时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李国墅指出,《实施办法》的出台,使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更加注重围绕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绿色低碳发展、高水平保护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督察举措,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