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遗失物费用不应全靠司机乘客私聊
张灿灿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近日成都的刘先生乘坐出租车时将装有电脑的背包遗落,司机提出三种取物方案:要么等司机收车后一起去派出所办理,要么放在某个地点由乘客自取,立即送还的话算上来回车费等要乘客支付800元。着急用电脑的刘先生选择了立即送还,但拿回物品后又感到支付过高。经有关部门调解,司机返还了一半费用。
这800元费用是什么性质呢?若是保管费、油费、误工费等费用,依据日常标准未免超标;若是算上乘客给予司机的感谢费,又称不上高到咋舌。但问题就在于,这笔费用难以准确界定。
先看看民法典中关于遗失物品及归还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返还权利人的义务,且按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其间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所以,失主只要知道自己物品遗落何处,并不用担心对方霸占物品拒不归还,否则拾得人属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他人财产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民法典还规定了“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于酬金不属于必要费用,“失主可以给酬金、拾得人不能主动要”,以遗失物为把柄索要酬金于法无据,还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拾得人立即将物品送至遗失人手中的义务,就如案例中也有下班后去派出所解决或乘客自取的方案,同样履行了返还义务。“归还是本分、立即归还是情分”,失主因自身原因主动请求司机立即送还,这并非司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但假如没有给予一定的酬劳,拾得人可以拒绝失主“立即归还”的请求,将物品放置在派出所或上交公司,于法于理都不出格。因为司机并非拒不归还,乘客也同意以800元费用换取立即归还,这算“索要酬金”还是给予好处费,很难界定。
此事经调解已经圆满解决,但可见依靠司机和乘客自主协商私下解决变数大,难免因认知分歧产生纠纷。从个人看,期待“举手之劳的行善”和“懂得感恩的表达”的完美结合;但从全社会层面看,则需要于法于情于理都更为妥当的解决方式。据某网约车平台统计,仅2020年上半年就收到上报乘客遗落物品85万余件,日均遗落6600余件,已经成为市民日常出行的小烦恼。
开出租车属于司机的职务行为,归还遗落物品也不全然是司机和乘客的私事。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乃至行业层面若有一套遗失物品归还流程,双方只需走流程即可完成物品归还,收费全程公开、有标准可依,必将减少乘客与司机之间的纠纷。同时,表扬好人好事也不一定完全依赖失主的感谢费,司机既然在工作期间拾金不昧,为公司赢得名誉,也可以公司名义进行奖励,而倡导失主视情况给予司机一定的鼓励性酬金,这二者也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