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办事”不靠谱 法官提醒“别上套”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花钱就能进重点小学,办不成全额退费”“找工作有门路,户口车牌都解决”“领导身边人,有资源分内部房”……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听信这样的说法,想通过“花钱办事”来走捷径,但结局往往是事儿没办成,钱还没了。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热点领域刑事诈骗典型案例,警醒大家要脚踏实地生活,切莫贪捷径,避免上当受骗。
托关系送娃上名校
陷泥潭被骗三十万
孩子上学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大事,对于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张女士来说也是如此。由于自家孩子即将上小学,为了让孩子能“赢在起跑线上”,张女士多方打探,想要把孩子送进“名校”。
2019年5月,张女士在某教育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上结识了赵某。赵某称自己手里有西城区某重点小学的赞助指标,条件是要先交30万元的咨询费,办成后再交40万元。
张女士为孩子求学心切,没多想便相信了赵某。同年5月31日,张女士及其丈夫与赵某在西城区某咖啡店内签订了《教育信息咨询协议》。赵某承诺,如果张女士的孩子没有成功入学,5天之内费用全部退还。签完合同,张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赵某30万元。此后,她时不时通过微信向赵某询问办理进展,赵某表示一切顺利,让她放心。
2019年8月底,赵某告诉张女士,因为指标太紧张了,之前找的关系办不了了,新找的办理人又“跑路”了,但一定会向张女士全额退款。然而赵某在转给张女士1万元后便再无消息。意识到自己被骗的张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赵某到案后退还张女士11万元。经查,赵某仅向他人咨询过此事,并没有办理入学的能力,而是将钱款全部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以及日常生活消费等。
最终,被告人赵某因犯诈骗罪,被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赵某被责令退赔18万元。
西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岩表示,张女士与赵某结识是通过某教育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该平台并不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更不需要与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绑定。在此情况下,张女士无从确定对方的身份。张岩提醒学生家长,切莫轻信任何人没有真凭实据的承诺,一旦对方失联“跑路”,根本无处可找。本案中,尽管张女士具有一定的防骗反诈意识,不仅与赵某签订了《教育信息咨询协议》,还一直通过微信和电话等方式跟进事情办理进展,但最终还是上当受骗。
准儿媳称有内部房
骗房款获刑十一年
2016年1月,肖女士的儿子王某与沈某相识,两人很快就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开始谈婚论嫁。沈某自称在国企工作,是“领导的贴身司机”,因受领导赏识,可以分得一套单位福利房,房子下来就和王某领证结婚。肖女士随即开始积极筹措资金准备买房。
为讨肖女士欢心,沈某称房子办理产权证时要写肖女士的名字,并要走了肖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证件照等。后肖女士陆续按照沈某提出的时间节点向其转账共计76万元。
2017年5月,沈某突然很着急地告诉肖女士必须马上交10余万元的房款,否则房子就买不上了。王某得知后立即卖掉了自己的轿车,并将卖车款9万元转给了沈某,然而之后沈某便很少露面,并对买房事宜找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7月,沈某称房子已经买下来了,并委托同事将钥匙交给肖女士。肖女士拿到钥匙后问新房地址,沈某吞吞吐吐。肖女士方知自己被骗,遂报警。
经查,沈某已将骗得款项用于归还高利贷及日常消费,无力偿还受害人肖女士。最终,西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1万元;责令被告人沈某退赔肖女士8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沈某之所以能够得逞,一方面是由于肖女士已将沈某视为自己的准儿媳,对其深信不疑,在娶媳妇和买房的双重诱惑下失去了防备之心;另一方面是由于沈某假借“领导身边人”这个具有诱惑性和神秘性的身份,再有“机关内部指标”和“单位福利待遇”等要素的加持,轻易获取了被害人的信任。法官提示,人们应摒弃托关系和走后门等社会不良风气,通过正当渠道依法依规办理事务、合理合法实现诉求。
轻信朋友委托投资
百万原始股成泡影
2014年10月,自称从事电影制作工作的林某向窦某谎称某著名地产公司老总是自己的熟人,该地产公司近期有港股要上市,自己能分得价值1000万元的“原始股”,可以分给朋友购买。窦某随即给在某科技公司担任高管的好友胡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有意购买。胡女士认为朋友窦某是个靠谱的人,便毫不犹豫地决定出100万元购买该地产公司的原始股。
同年11月5日,胡女士在窦某办公室单方面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林某代为购买该地产公司原始股事,并将100万元汇入了林某指定的账户,委托窦某将协议交给林某。
协议签订后,胡女士与林某之间再没接触。2014年12月,该地产公司在港股上市,窦某催促林某按协议约定将胡女士购买的原始股转到其名下。林某一再推脱,并谎称自己是通过某外籍商业合作伙伴办理的相关手续,但其已病逝,目前无法办理。胡女士感觉被骗,随即报案。
经查,该地产公司自设立至2014年12月期间,不存在某外籍人士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林某已将骗得的钱款挥霍。最终,被告人林某因犯诈骗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1万元,并被责令退赔其诈骗所得的100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被害人胡女士作为一名科技公司高管,理应具备一定的社会交往经验和反诈防骗意识,但由于其轻信自认为靠谱的好朋友,同时受到知名企业原始股未来可能会产生高额回报的诱惑,最终仍是上当受骗。法官提醒,在诱惑面前应保持清醒,对于自称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三思而行,切莫因人情纽带代替亲自核实和审慎决策,从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谎称能办京户京牌
四年骗款二百余万
北京市民汤某发现,近年来身边很多外地朋友想拥有北京户口,但求而不得,便动起了歪心思:她把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的一些招聘信息,如“某岗位+北京户口+宿舍,大专以上,29周岁以下,两个名额,转正后6个月下户口”等内容发到自己朋友圈,并在多个社交群里散布自己可以办理北京户口的消息。有人找汤某询问,汤某便谎称自己有亲属或朋友在公安部门,可以帮助办成此事。如果对方要办,她就和对方签订合同,每办理一个户口收取费用10万元到20万元不等,并承诺办不成就退款。
就这样,汤某先后和20多人签订了协议书,被骗的有的是熟人,也有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尝到了甜头后,汤某又谎称自己能办理北京车牌,并与对方签订合同,留下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以博取对方信任。
谎言被识破后,很多人找汤某退钱,汤某就卖掉了自己的手机,以为不使用手机就没人能找到自己。
案件诉至法院后,西城法院经审理发现,2014年至2018年间,汤某虚构可以办理北京户口、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事实,共计骗取钱款233.5万元。案发前,汤某共还款18.38万元,其他无力偿还。最终,被告人汤某因犯诈骗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2万元,并被责令退赔218.12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汤某以人才引进政策为噱头,以渴望落户北京的外地人为受众实施诈骗,诈骗全程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被害人往往对于熟人和“连他身份证都看过的人”放松警惕。殊不知,人情关系和真实身份都不能阻止犯罪分子行骗。很多被害人认为,签订书面协议就是法律保障,而实际上,这种协议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要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老胡点评
近年来,由于优质的教育资源紧缺、理想的工作岗位难求、个别大城市的户口和车牌难得以及房价居高不下,一些诈骗分子便以此为由头,号称只要给钱就能帮助他人获得各种紧缺的机会和资源,肆意骗取他人钱财。
这种骗术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一方面说明人们防诈反骗的观念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一些部门办事的程序、方法不够公开透明,个别部门和单位在紧缺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中,还存在凭关系和开后门的不正之风。种种因素的存在,都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因此,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善于利用多种形式和各种媒介,及时揭露诈骗分子不断翻新的骗术和伎俩,使人们在头脑中时刻紧绷防诈反骗这根弦。其次,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进一步增强办事透明度,尤其是在紧缺机会和资源的分配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制约监督,堵牢后门,严防优亲厚友,使办事程序和结果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彻底铲除诈骗分子行骗的土壤。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