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入他人之室“捉奸”,的确算是私闯民宅,但构不成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妻子‘捉奸’反而被医院副院长报警称‘入室抢劫’”,这样一则新闻,日前引发社会关注,也激起舆论场中对“捉奸”行为边界与“私闯民宅”界限的讨论。
据媒体报道,成都王女士怀孕期间,其丈夫、身为某民营医院副院长的刘某清出轨女同事。住在27楼的她,发现刘某清和女同事租住在同单元24楼,遂带人“捉奸”。王女士称,她在进入房间后被丈夫殴打。可当天她收到丈夫报案称,她“入室捉奸”的行为属于“入室抢劫”。目前警方正在侦办此案。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私人感情纠纷引发的社会案件。从公共层面讲,私域的情感纠纷没有太多公共价值,价值往往止于“八卦谈资”,但该案涉及的某些法律相关问题依旧有探讨价值。厘清这些问题,也能起到借案普法的效果。
很多人会为“捉奸”赋予某种“快意恩仇”的色彩,但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出轨”牵涉的道德问题是一码事,“入室捉奸”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另一码事,一码还得归一码。“入室捉奸”是否属于“私闯民宅”,这问题确实值得认真辨析一番。
在法律上,居住安宁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任何人没有法定事由不能擅自闯入他人住宅。
法定事由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公务人员因依法执行任务而进入住宅,如搜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二是紧急避险,为了维护一个更大利益而不得已破门而入,比如进屋救人,或者为了挽救邻居的重大利益,不得不“破门而入”采取某种紧急行动等。
王女士带人闯进他人住宅,并非这两类情形中的一种,而是为了获得丈夫出轨的证据。这样的动机和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首先,虽然王女士丈夫出轨行为损害了其婚姻权利,但其婚姻权利与他人住宅安宁权之间,不存在明显的衡量利益大小问题。其次,“捉奸”当日不存在迫不得已的“破门而入”的紧急情况。所以,王女士带人“捉奸”属于私闯民宅。
只不过,结合王女士的主观动机及其丈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王女士带人“捉奸”固然属于私闯民宅,却很难构成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很难达到用刑法来量刑制裁的程度。
在这类事件中,与非法侵入住宅相关的,还有后续行为评价问题。如是否存在拍裸照后扩散传播、拿走房屋内财物等情况。
单就“情”急之下私闯民宅的行为来说,即使社会能够理解、法律予以宽容,也不值得提倡。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不会鼓励“捉奸”。当然通常而言,对于受害者的举证做法,进入司法程序,法庭可能会作出有利于举证者的裁量,而非以“非法侵入住宅”为由一概否定证据。
无论如何,在入室捉奸问题上,“捉奸”的边界就是止步于违法之前。不单是“捉奸”,很多举证行为都该如此——目的正当,不等于手段上就能不讲究。这点还得重申。
□金泽刚(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