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被偷拍传上网?未告知就是侵权短视频平台出现偷拍的“搭讪视频”,还有博主直播搭讪;律师认为涉嫌侵犯被摄录人隐私权、个人信息
突然在街上被搭讪,感到意外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因为这可能不是一段浪漫故事,而是一次糟心的经历——整个过程被偷拍成视频传到网上,当作搭讪“教学视频”流传于“学员”间。
最近,来自天津的小杨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在短视频平台发现偷拍自己的视频后,她和朋友多次试图维权,但未得到拍摄方和视频平台的回复。
有律师指出,所谓“搭讪视频”,涉嫌侵犯被摄录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被拍摄者可以向信息处理者要求及时删除,严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向法院提出民事索赔主张。
【事件】
路遇搭讪被偷拍上传至“搭讪学”视频账号
今年11月,小杨和朋友在天津南开大悦城的一家咖啡店休息时,一位男性前来搭讪,“觉得你很漂亮,可以加个微信吗?”“认识一下,就是你很漂亮想认识下,我想加个微信。”小杨拒绝之后,该男性离开。
小杨万万没想到,这一过程竟然被偷拍成视频上传至一个宣传“搭讪学”的视频账号。
这是一个名为“搭讪实验室”的抖音账号,账号简介中称“通过作品和直播记录日常搭讪、约会和生活(没有团队,完全真实)”“喜欢成熟有气质的女人,欢迎志同道合的朋友,活动范围天津市区”。
记者注意到,截至11月15日,该视频账号已发布115条类似搭讪小杨这样的偷拍视频。
看到这个视频之后,小杨非常气愤。“他当时没有跟我说会录视频,更没有说会传到抖音上,最重要的是,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把我的视频放到了公共平台。”
小杨的经历并不是个例。
去年11月,在北京三里屯,小让也同样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拍并传播到网上。“后来我试着联系视频制作方,他们给出的理由是给我的脸打了马赛克,所以不构成侵权。当时我特别生气,因为整个拍摄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拍完了他直接就用了,那个马赛克打了跟没打没区别。”
由于前期交涉无效,小让当时已经是一名艺人,就让公司出面解决,要求对方或者删视频、道歉,或者直接走法律程序。最后,视频拍摄方删掉了视频并发布了视频道歉。
记者致电抖音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反馈小杨的遭遇。接线工作人员回应称,其暂不清楚是否违反相关条例,需要被偷拍用户本人通过视频右下角的举报按钮,举报对方侵犯权益、侵犯肖像权并上传个人身份证相关照片,后续将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与处理。
【调查】
直播搭讪“教学”为了“运营和变现”
为了解更详细情况,记者以当事人身份多次与“搭讪实验室”账户沟通,均未得到回复。
不过在11月11日15时许,这个账号开了一场直播。一名所谓的“老师”以第一视角在天津和平大悦城、滨江道步行街等场所直播“随机”搭讪。
男子自称姓张,边与直播观众互动,边在街上或商场“物色”在他看来“长得好看的”女性进行搭讪。记者观察发现,他搭讪的对象主要是独自一人的年轻女性,确定其身边没有其他男性后,他会上前主动搭话,然后夸奖对方长相好看,希望获得对方微信。
其间,他也会“听从”直播观众的建议,搭讪镜头中出现的某位女性。直播中,他还向四五十名“兄弟”承诺可以帮忙要“美女”微信,需要的话可以约出来“一起见面”。
该男子还称,“如果你们有人跟我说,‘主播我给你财力支持’,我不敢说天天能给你约出来女的,但基本一周三四天都有女的能跟我出来,我肯定有办法能让她们出来。”
他还表示,如果哪位“兄弟”有搭讪的欲望,“可以来天津找我,来线下找我跟我一起练习(搭讪)。”
搭讪前后,该男子还会跟直播间观众互动,评价街上的女性,“你们(指直播间观众)这么不挑食吗?”“对这种女的,我根本就没有欲望”“有的女的,穿的袜子有褶皱,看着就恶心,根本不想搭讪”“这女的腿还可以”“我这个微信号小号,全都是搭讪加的女的”。
其间,一名直播观众提问,“光加(微信)有啥用?”该男子回答表示,“肯定不是光加啊,你把我想得太单纯了。”
直播中,大部分被搭讪的女性并未意识到被偷拍,也有曾有被拍下的路人(并非其搭讪对象)要求删掉相关视频。
对此,该男子在直播中回应称,“我在外面、在公共场合,拍一下这些东西给朋友们看看,哪一个都不违法、不犯罪,我这个不涉及偷拍,不是在室内,这是在公共场合。我要真的涉及违法犯罪了,抖音肯定不让我播了。”该男子还称是“为了运营和变现”。
■ 追问
此类偷拍偷录是否侵权?
律师认为拍摄者已涉嫌侵权,被拍摄者可要求拍摄者、短视频平台删除,或者诉诸法律
类似“搭讪实验室”这样以偷拍偷录营利的账号并不少。其中一部分是通过直播或上传偷拍偷录视频获得打赏而营利,另一部分则通过偷拍视频吸引他人花钱报名搭讪/恋爱培训班而获利。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韩晋表示,制作搭讪视频并公开发布在社交平台上,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过被拍摄主体明确同意的,都是违法行为,违反民法总则和民法典。
韩晋指出,搭讪视频所拍摄内容涉嫌侵犯被摄录人的隐私权。“拍摄者与被拍摄者的这种交往互动,同时包含了被拍摄者的容貌、语言、声音、形体、衣着、行动及所处场所等方方面面,属于被拍摄者的社交隐私范畴,从法律意义上应该被认定为隐私权所保护的私密活动。”韩晋表示,如果拍摄者未经被拍摄者的同意,拍摄并记录这种搭讪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更不用说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播放。
他指出,可能有人会认为,很多社交媒体视频中,被拍摄人员的容貌和声音均经过处理,第三人无法识别出视频中的特定人员,“但是由于被拍摄者的形体、行为以及衣着等其他特定可识别特征往往比较多,所以即便作了技术处理,也并非一定能达到无法识别视频中的特定人员的效果。”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技术处理也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韩晋说。
此外他表示,搭讪视频所拍摄的内容涉嫌侵犯被摄录人的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行踪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受法律保护。搭讪拍摄,往往会暴露被拍摄者所处的空间场所。“这些个人行踪信息,很多被拍摄者并不希望其他人知晓。”韩晋表示,拍摄者无意中暴露的个人行踪,也属于侵犯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的情形,不只对被拍摄者有民事权利侵犯之嫌,甚至可以为他人违法活动甚至是犯罪活动提供“机会”。
韩晋指出,按照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定,被拍摄者可以向信息处理者要求及时删除。
“这里的信息处理者既包括社交媒体内容提供者(抖音号所有人)也包括社交媒体平台,如果二者没有及时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内容,被侵权的被摄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韩晋还建议,拍摄者应该采取正确的“打开方式”:首先,自报家门;其次,自报拍摄目的、内容和用途;再次,征得被拍摄者的明确同意,最后,拍摄完毕留好双方的联系方式并告知对方反馈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新京报记者 徐美慧 郭薇 陈超 周博华 实习生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