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11月17日电 (刘小红)记者17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告人马才富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因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马才富,男,汉族,硕士研究生,原中共泽州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泽州县广播电视台台长、泽州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泽州县卓越影视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2020年1月4日被留置,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
一审查明,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16年8月12日,时任原泽州县广播电视台台长、卓越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马才富擅自决定并伪造挂名股东李某的签名,与泽州农商行签署保证合同,由卓越影视公司为某商务公司在泽州农商行的2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该笔贷款到期未能偿还,2018年11月,泽州农商行将某商务公司、卓越影视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共同起诉至泽州县人民法院。
同年12月,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商务公司、卓越影视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共同归还泽州农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经泽州农商行申请,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冻结了卓越影视公司的银行账户,因该款项至泽州县人民法院立案时仍未得到执行,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长达一年之久,致使公司停业,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被告人马才富涉嫌挪用公款罪。2011年到2015年,被告人马才富利用担任卓越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将卓越影视公司的公款共计72万元借给他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用于营利活动。
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才富利用其担任泽州县广播电视台台长及卓越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卓越影视公司停业长达一年之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挽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才富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马才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才富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