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期】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与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当前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重视遗嘱,并且在生前立好遗嘱,避免子女之间因为财产继承产生纠纷。但是很多遗嘱却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导致最终遗产不能按照老人的真实意思进行继承。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存在多份遗嘱时,如何确定有效遗嘱是怎么规定的?
先来看案例。李某夫妻俩养育了四个孩子。2006年3月,李某夫妻共同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李某名下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归老二,老三和老四各分五万元现金,李某夫妻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归老大,遗嘱在夫妻二人去世后开始继承。随后夫妻来到公证处将遗嘱进行了公证。2015年5月李某去世,2019年9月李某妻子去世,在孩子们要对遗产进行继承时,老大又拿出一份遗嘱。原来,在2015年5月李某去世后,李某妻子又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夫妻二人的所有财产由老大继承。老二、老三和老四以遗嘱内容为打印为由不承认其效力,仍要求按照2006年3月的公证遗嘱进行遗产分割。四人因此产生纠纷,于是,老二、老三、老四将老大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按照2006年3月的公证遗嘱继承财产。
那么,存在多份遗嘱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博睿表示,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依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的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的,都实行遗嘱“最新第一”,既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民可以选择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或者口头遗嘱的形式,来撤回、变更公证遗嘱,来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现。
父母生前的债务是否死后由子女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欠付合法债务和税款,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同时,应当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和税款进行清偿。同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