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获悉,近日文旅厅、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分别对我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和细化,对设立的行政审批流程、提交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对新形势下日常监管工作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准入指引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阶段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2.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3.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4.须严格规范收费管理,不得预收取或变相预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此应当作出书面承诺。预收费纳入属地监管,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加强监管。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应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及相关网站公示。
5.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各分支机构、培训点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登记成立前,签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7.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法人登记证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之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023年年检前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审批流程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同级民政部门办理。
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管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撤销登记证书的、3次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不善倒闭的,须终止培训服务。终止服务前,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
2.各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教育、公安、住建、民政、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或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记者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