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定金这个词从未远离,但您真的了解定金的法律规定吗?定金罚则概括而言就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定金不退;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双倍退回定金。那么,支付了买房定金后却没买成,一定会双倍返还吗?答案是,不一定。2月8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原告是从事房产经纪的个人,被告是房产中介。2021年5月13日,双方签订《新房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订购某小区房屋一套,有意介绍他人前来购买该套房屋,并向被告交纳购房定金3万元,双方约定被告收到定金后不能再对他人出售房屋,直至买卖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随即向被告交纳定金3万元。此后,原告介绍买房人前来购买该房屋,但买房人因房屋办证、按揭贷款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原告认为,自己已经交纳了定金,接手买房的客户也找好了,只差签合同这“临门一脚”,却未能交易成功,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新房认购协议书》,并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法官审理认为,双方约定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新房认购协议书》系预约合同,所交纳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此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于原告介绍的买房人未能及时签订买房合同,因此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新房认购协议书》,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
法官提醒: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付款条件、时间、地点等作出明确约定,防止履行中产生争议,否则有可能面临严苛的定金罚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