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尤其是老年患者的居家护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2年将在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等15个省份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期一年。
《通知》指出,试点工作主要为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积累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和政策体系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国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快速发展,惠及更多老年人。
同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了《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中提到,此次试点地区覆盖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5个省份。
据《试点方案》透露,此次试点任务包括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加强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增加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等六大方面,拟经过1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到2023年,将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的应用在《试点方案》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方面,《试点方案》指出,试点地区和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和延伸护理服务,将机构内医疗护理服务拓展到社区和居家。
而在备受关注的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方面,《试点方案》提到,试点地区要推动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部分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率先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试点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要探索在为慢性病老年患者开具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建议时,明确其出院后常用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频次等,方便居家老年患者。
另外,《试点方案》强调,要注重质量安全。试点地区要加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将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本地区医疗护理质量控制监测体系,定期予以指导评估。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相关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