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宁夏某建材公司起诉被告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当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是继1月1日宁夏试点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后,审理判决的首例环境资源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鸣翠创业园租赁厂房开始进行腻子粉生产加工项目建设,并于2020年建设完毕。2020年6月16日,被告执法人员在对原告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原告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腻子粉生产加工项目,遂对原告予以立案调查。同年8月19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从事腻子粉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原告罚款4490元。处罚后,原告认为被告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原告建设的腻子粉生产加工项目,会产生粉尘和噪声污染,势必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原告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被告作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对原告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职权。被告对原告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宁夏日报记者 张涛 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