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消息,3月1日起我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各排污单位要做好持证按证排污,依法排污,违者必究。
从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进行排污。排污企业要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凡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等4种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凡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凡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按照要求,凡纳入国家规定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必须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