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登记结婚时都需要去一方当地的民政局办理,而有些人却因为种种原因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就采取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来办理结婚手续,那么冒用信息登记结婚,民政局需要担责吗?1月31日,记者获悉,近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吴某某起诉银川市西夏区民政局,要求撤销妻子王某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的结婚证。
王某1997年因搬迁导致无户籍,2006年通过其父亲朋友拿到赫某某居民户口本,并于当年在西夏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以赫某某身份办理了居民身份证,该身份证除相片系王某本人外,姓名、出生时间等其他身份信息均为赫某某。2009年10月,原告吴某某与妻子王某在西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时,使用赫某某的身份信息“顺利”通过婚姻登记审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2月,王某在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户籍民警识破,对王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冒用身份证予以注销,以王某真实信息补办身份证。吴某某欲重新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赫某某身份信息注销,无法办理离婚手续导致无法再次进行婚姻登记,于是吴某某以西夏区民政局在婚姻登记时未履行审查义务,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线上和解,并向原告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同时根据被告要求,建议原告与公安机关联系,开具身份信息注销说明,可使用现有身份信息补办或重新办理婚姻登记。开庭前,原告吴某某通过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注销说明,重新办理了婚姻登记,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局,到底需不需要担责?法院认为,王某所提供的身份证系其冒用他人信息领取的,而根据婚姻登记相关规定,依据虚假身份证明所做出的结婚登记行为自始无效,应当被撤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被告,无法对该身份证的内容真假做出审查判断,由此导致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明显不足,造成该婚姻登记违法,应该被撤销。在此案中,王某应负全部责任,被告银川市西夏区民政局不应担责。(记者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