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实施的《契税法》得到广泛关注。根据《契税法》授权,宁夏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审议通过《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确定宁夏地区契税适用税率保持原来的3%不变。9月8日,宁夏区税务局负责人表示,《契税法》在原有税收优惠保持不变的基础上,优惠对象有所扩大,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对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可免征契税,体现了国家对民生、公益事业的扶持。另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的第一套住房和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仍保持不变,将继续执行1%、1.5%、2%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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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契税法》同样采取的是税制平移原则,税率保持不变。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的,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关于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明确了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生产经营地。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所在地分别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有多个纳税地点的,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还深化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同征同管,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同时一体推进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升纳税便利度。(宁夏日报记者 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