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记者7月12日获悉,日前,宁夏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技术审查。专家认为该标准是落实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要举措,填补了我区污水处理厂地方标准空白,在黄河流域9省区走在了前列,从法规标准层面切实加强了全区污水处理厂源头管控,为确保我区实现黄河干流水质“Ⅱ类进Ⅱ类出”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厂57座,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42座,设计处理规模136.55万立方米/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5座,设计处理规模23.4万立方米/日。总设计处理能力159.95万立方米/日,实际处理水量为107.36万立方米/日,平均负荷67.1%。经测算,该标准发布实施后,预计每年可减排COD3339.33吨、氨氮1178.34吨、总磷33.39吨。经反复论证,全区57家污水处理厂基本无需新建处理设施,无需增加固定投资成本,只需优化、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即可达到本标准,不会给企业增加太大负担。
《标准》区别设置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针对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接纳污水性质不同,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项主要污染物分别设置排放限值;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放限值填补了国家标准空白。实现城镇污水排放与地表水水质衔接,本标准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实现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的衔接。
此外,《标准》还因地制宜设置氨氮排放限值,针对宁夏冬季低温影响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控制的实际问题,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将氨氮排放限值根据水温划分为三档,充分体现了宁夏的区域特点,也更加精细,为全国首创。注重风险防控,除主要污染物外,对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也明确规定了应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特别是针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采用与国家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相同的控制要求,既全面控制风险因子,又合理规定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