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记者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对《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梳理和修正,将《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公布至该局官网,同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后,因《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部分内容与《民法典》不一致,且有些内容未涉及,为确保立法的严谨性,并进一步提升银川市物业管理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该局对现行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和表决比例,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业主不支付物业费时维权的方式,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公示及报告等内容进行了修正,并形成了《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修正内容主要涉及7条,其中,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均为保证业主对于小区事务管理的条例,并与业主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征集时间:本月31日之前。
●征集方式:市民仍可通过邮寄信件至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银川房产大厦408办公室,发送电子至:nxycwygl@163.com,拨打电话:0951-6899972,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亮点解读
根据统计,目前银川市民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主要是:业委会选举程序是否可以简化、小区内公共收益需要公示、小区内停车问题、空置房是否可以减少物业费、电梯费、管理费等。记者采访到了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对调整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亮点一 业主对小区管理参与度将更广
◆重大事项表决
修正前:《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在重大事项表决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修正后: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参与表决中的四分之三业主同意。
◆一般事项表决
修正前:小区内的一般事项表决,未修正前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修正后: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解读: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局物业服务中心主任徐韬伟说,条例修正以后,业主对于小区管理的参与度将更大更广,同时在行使表决权时更便捷和更易于操作。
亮点二 小区公共收益需公示
◆小区公示内容
修正后: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管理的公示内容,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小区内公共收益
修正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进行其他活动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业主共有。”
解读:
徐韬伟说,物业服务企业扣除的“开支、成本”应当是合理的,不合理的开支和成本不能放在扣除的费用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亮点三 业主不得以未住为由拒付物业费
本次修正稿除了严格保障业主的权益外,在第四十七条的修改中,也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保护了物业服务企业。
修正后: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同时,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到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解读:业主不得再以房子买了没住为由拒交物业费,因为住不住物业都提供了公共服务。
此外,以前只能采取诉讼途径追讨物业费,方法单一,现在加上了仲裁途径,渠道增多,追讨时效性也更高。
亮点四 小区内停车位(库)问题
修正为:此次公布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依据《民法典》,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中的“优先”改成了“首先”;将“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一段删除。(记者 李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