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涉兴奋剂违法被写入最新刑法修正案后,近日其罪名被正式确定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专家强调,这一罪名直接指向运动员“背后的黑手”。
首都体育学院教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韩勇表示,此规定针对助推性、教唆性兴奋剂违法行为。她表示:“妨害兴奋剂管理入刑并确定新罪名,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兴奋剂的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据,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鲜明立场,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认同韩勇的观点,他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中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的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为严厉打击妨害兴奋剂管理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韩勇表示,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以及兴奋剂使用的隐蔽性,反兴奋剂的斗争将是长期、艰巨和复杂的。她认为,在同兴奋剂的斗争中,仅仅依靠行政处罚、行业自律具有局限性。以禁赛等纪律处罚手段规制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是有效的,失去参赛机会对运动员是极大的惩罚。对于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体育组织的处罚无法产生真正的震慑力。国际奥委会曾经表示,未来反兴奋剂斗争的焦点之一是鼓励政府更为有效地打击违规的运动员辅助人员。
韩勇特别强调:“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制的并非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一般由体育组织利用行业规则来管理,国家并不介入。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适用的主体主要是教练员、队医及其他相关人员,其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
刘岩表示:“哪些比赛属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此类比赛的预选赛或资格赛是否也属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还有待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韩勇强调,刑法是反兴奋剂的最后手段。反兴奋剂工作仍然要加强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青少年运动员的教育,使运动员意识到兴奋剂滥用的危害,从而能够主动抵御兴奋剂的侵蚀。
刘岩认为,体育法学学术组织及其会员应当在反兴奋剂领域多做工作,特别是在法律法规宣传,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教育,反兴奋剂法律与规制研究,纪律处罚及其听证,体育仲裁等方面做出更多贡献。(记者 林德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