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记者从宁夏自然资源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3项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升自然资源资产法治保护水平。
《意见》提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厅要进一步加强日常联络和信息共享。成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办公室联席会议机制,共同会商、处理、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协同推进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平台建设,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和舆情动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进展,做到及时沟通、依法处理、正确应对。
检察机关、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办案协助配合,发现对方负责查处的案件线索在审批后七日内移交。自然资源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以及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自然资源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听取意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规范行政行为。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坚持检察监督与行政争议化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优势和司法能动性,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形成合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记者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