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规范用水权确权、收储、交易及监管行为等,宁夏水利厅、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9月23日正式发布,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自治区全面启动的用水权改革,为破解“用水之困”提供有效方案,但仍存在用水权归属不够清晰、收储体系不完备、市场发育不充分、交易不活跃等问题。因此,从2021年5月《办法》制定工作启动以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深入开展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作为“十四五”时期规范用水权确权、收储、交易及监管行为等的指导性文件。
《办法》共七章48条,明确了用水权确权、收储、交易、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生产用水确权和用水权收储,对用水户闲置或节余的用水权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等形式,纳入政府区域用水权管理。收储对象主要有四类:政府投资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水量;因城镇扩建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权;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用水户,近3年未通过节水改造富余的用水权没有进行交易的;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自治区的用水户所持有的用水权。
在可交易水权的范围、类型中,《办法》划分了区域水权交易、收储指标交易、节约指标交易、用水权的再交易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5类。比如,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共供水单位除外)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证、用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其节约或闲置的用水权指标可以交易;对于企业通过用水权转让项目有偿获得的用水权指标,允许其再次投放市场进行交易;拥有农业用水权的农户、集约化种植业用水大户、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种植结构、自主投资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强化水资源管理等措施节约或闲置的用水权指标,可以进行交易。
在资金管理用途中,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和各级人民政府出让用水权获得的交易资金按管理权限分级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转让方为村集体或农民用水组织的,交易资金按村集体或农民用水组织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方为企业、农户的,交易资金自行管理。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水权交易资金重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记者裴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