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猝死旅店要赔? 东莞法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雷、通讯员江楠报道:房客在旅店内猝死,旅店要不要进行赔偿?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旅店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于2019年6月入住东莞市塘厦镇某旅店并要求租住其房间两个月。2019年8月,旅店工作人员前往黄某某房间催缴住宿费时,发现其昏倒在地,意识不清,后抢救无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排除了他杀嫌疑,死因为猝死。
黄某某家属主张的旅店不履行入住登记手续、未实施日常清扫工作、台阶设计不合理等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某的死亡并非由上述问题或旅店提供的服务导致,黄某某家属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情况与黄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黄某某家属要求旅店以及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旅店及经营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陈美苑提醒广大市民,民法典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作出了基本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场地进入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陈美苑分析,本案中,虽然黄某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某旅店应承担的安保义务亦有法定的判断标准,若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则不能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让其承担无依据的法律责任。本案合理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恪守的范围和限度,避免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维权的“万金油”,倡导遵守规则的社会风尚,对于规范人们行为方式、提高个体安全意识具有积极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