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爬山不幸坠亡,家属索赔被驳回 了解一下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杨舒涵 杨兰)张阿姨退休后去户外爬山休闲不幸坠亡。家人悲痛欲绝,向组织活动的领队和微信群群主讨要说法。4月6日,记者获悉,法院以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为裁判依据,驳回了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2日,60多岁的张阿姨在“某户外兴趣”微信群中看见群主钱某发帖,召集“驴友”前往市外某处爬山,当即报名参加并支付了同行三人的费用共计195元。
爬山过程中,因山体陡峭,且无防护措施,张阿姨意外失足坠崖。尽管群主钱某立即施救并报警,但张阿姨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张阿姨去世后,丈夫和子女将群主钱某、领队孙某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庭审中,张阿姨的家人认为,群主钱某收取活动费用,有义务了解活动路线和风险,登山地址属于未开发的路线,更应尽义务提示难度系数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对张阿姨的死亡存在过错。同时,孙某是登山队的领队,负责带路,勘察地形,对爬山风险性有认知却未告知,同样存在过错。
群主钱某则表示,微信群为非营利性的兴趣交流群,群内所有成员都有本职工作。出发前,他曾在群内公布了登山的路线,并提醒驴友们一定要穿登山鞋,还要购买保险。但是,张阿姨只穿了旅游鞋登山,且在多次提醒后仍未购买保险,其本身对事发存在重大过错。
“我也只是一名普通的参加者,只是为人热情,经验丰富,才被大家推选为领队。”领队孙某说,自己已经尽最大能力帮助同行人员,在事发后也尽到了救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张阿姨登山过程中坠亡能否适应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此次活动的性质属于所有参与者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风险的自助结伴出行活动。
群主钱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虽代收交通费用,但并未从中获利;孙某只是能力突出承担活动的开路工作。两人均属于自费参与者,不能定性为活动的组织者。
张阿姨及其他群友看到群内活动帖后自主缴费报名参加、签订《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钱某曾发帖对出行路线进行了一定的介绍和描述,并进行风险提示和免责声明。钱某和孙某在事发后采取合理措施,尽到救助义务。张阿姨的家属不能加重两人善意互助行为的法律责任,要求两人承担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群主钱某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愿意给予张阿姨家属2万元以表心意。日前,法院驳回了张阿姨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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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篮球、足球、登山等体育活动。第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如不参加活动就可以避免。第四,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