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全区性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津贴发放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实现党务工作者津贴全覆盖。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党务工作者津贴优先考虑承担党务工作任务重、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同志”,树立激励党务工作者实干担当、积极作为的鲜明导向。
近年来,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指导五市先后建立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津贴制度。此次出台的《办法》总结吸收各地经验,把党务工作者津贴标准与党组织评星定级、述职评议考核等次挂钩,依据评星定级等次,五星级至一星级分别按每月500元、400元、300元、20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对行业党委的党务工作者,依据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等次,“优秀”“良好”“一般”等次分别按每月400元、30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让集体奖励和个人激励紧密结合,放大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据悉,我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所属各全区性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均依托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成立,一些行业党委具体从事党建工作的社会招聘人员收入较低;所辖200多个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实体型党支部(党总支)党务工作者均为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条件有限,但工作任务繁重。《办法》突出问题导向,将上述人员纳入党务工作者津贴发放范围,并明确每个行业党委、党支部(党总支)评定1名。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全区性行业(综合)党委、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扩大党务工作者津贴发放范围,最大限度激发党务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记者和牧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