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15岁,烟是在旁边这家超市买的,用微信给老板付的款。”近日,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一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吸烟,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检察官上前进行询问,小华(化名)如实答到。检察官当场拨打西夏区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口头建议对相关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他长这么大个,我怎么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我总不能凡是来买烟的都问你多大了吧,难道小孩子帮爸爸买个烟我还不卖给人家了。”面对烟草局执法人员的询问,超市老板狡辩道。
检察官向超市老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规定进行普法宣传,要求超市老板自觉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规范经营,共同担负起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
超市老板表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一定认真核实购烟者是否系未成年人,坚决不售烟给未成年人。随后,烟草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7元,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超市老板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当日如数缴纳了罚款。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新修订的“两法”施行为契机,通过多方协作,以“检察官+司法社工+家长+X”的模式,对具有吸烟等不良行为以及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33名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干预、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干预工作,助推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记者 王辉 刘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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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