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患者”彰显生命至上
郑桂灵
近日,西安孕妇流产等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8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必须保障好正常的医疗服务,对于有就医需求的群众,尤其急危重症患者应该及时救治,不得推诿拒诊,“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拒收群众就医”。
救死扶伤是每个医务工作者的职业责任和神圣使命,也是回应民众寻医问药诉求的应有医德。但在现实生活中,医疗机构将患者拒之门外的失责失德行为却不乏其例。日前发生于西安某医院的孕妇因被拒诊而流产事件,就是典型案例。此事从表面看存在未能统筹处理好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关系,但深层次却有着对患者关怀不够的责任缺失。尽管该事件涉及到疫情防控背景,但还是暴露出工作落实不实、不细、不严情况。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拒收群众就医”,就是对医疗机构职责使命的重申与强调。
诚如学校必须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入校就读的教育权利一样,医疗机构也必须切实保障每一位患者的就医权利。“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拒收群众就医”的要求,就不只是对医疗机构凡诊必医的责任重申,更传达出对广大患者尊重生命健康、保障就医权利的人文关怀。本事件虽发生于疫情防控的严峻时刻,但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职业初心却必须铭记。
严峻疫情给医疗机构带来的防控压力毋庸置疑,按程序和制度办事无可厚非,但防控新冠疫情和保障正常医疗同属事关民众生命健康的大事,应当统筹和协调好两者关系,既不能厚此薄彼、顾此失彼,也不能相互影响和掣肘,这既有技术性的方法问题,更是对患者有无感情和是否履行好护佑生命义务的责任心问题。作为医疗机构,理当对“十月怀胎”给孕妇带来的身心变化与健康风险心知肚明,尤其是对那些大月份孕妇,更应悉心关怀、警惕风险。拒绝孕妇入院请求,无疑是在罔顾责任和放任风险。
医疗机构拒绝患者就医,实际上就是侵犯了患者的医疗权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各医疗机构存在的技术条件局限和专业人才差异,该法第五十七条也同时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来,无论是祭出何种拒绝理由,“拒收患者”行为都当归属于未尽到“诊疗义务”的责任缺失范畴。
现实中,不少医院都建立有“首问首诊负责制”,这实际上就是践行“不得拒收患者”的医院责任。你可以依据自身的条件或能力作出紧急处置和转院诊治等建议,但决不能一拒了之地简单说不。这当为“不得拒收患者”的应有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