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呼和浩特1月5日电(记者 张林虎)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5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获悉,内蒙古9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在1月底前,将所有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纳入监管,并实现常态化监督检查。
据了解,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包括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两种方式。
其中,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在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并在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备案。连锁培训托管专用账户资金必须专户专款专管,不得划转、归集至总公司或上级单位。培训机构建立托管专用账户后,严禁以现金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通过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预收费资金。
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与银行签订协议,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并在保证金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备案。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办法》要求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和课时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与此同时,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费;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鼓励培训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