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我区发布《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以公立医疗机构为执行主体,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促进医用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患者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的要求自愿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在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时,将根据临床需求,遵循医疗技术发展规律,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品种范围,确保质量和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在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方面,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改革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中的不合理因素,治理价格虚高问题。此外,将考虑不同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特点,功能、技术、使用差异,以及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形成具体采购方案,引导公平竞争。(记者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