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9月6日电 (袁汝晶)江西省财政厅6日发布消息,日前,《江西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明确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办法》中明确,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扶持对象为民办高校(含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
其中:民办高校应符合在校生规模2000人以上、自有实训基地、无违法违规情况等条件,同时综合考虑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办学水平、年检结果等因素;民办中职及高中应符合民办中职在校生规模1200人以上、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区)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合格、民办中职及高中学校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同时综合考虑办学规模、办学行为、年检结果等因素。
据江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师资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群)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此外,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他债务及利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人员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开支等支出。
江西省财政厅强调,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