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3.8斤 两人被判赔偿2.3万,分别获刑
6月3日,成都中院发布成都法院2020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环资典型案例。记者留意到,此次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件共有8件,涉及野生水产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水环境污染、矿产资源等不同环境要素。
2020年4月,王某某、雷某某二人携带工具,在成都崇州一天然水域,采取电瓶连接逆变器的方式捕鱼,被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民警和当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办案机关现场查扣捕鱼工具和渔获物。经称量,二人捕获鱼类5个品种共计1900余克。经四川省水产学校认定,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为1.8万余元。人民检察院还缴纳渔业资源损失价值鉴定服务费5000元,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要求判令承担以上费用以外,还要求判令王某某、雷某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崇州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雷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两人需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18400.5元,用于本市境内流域的水产品资源修复或水环境治理,同时给付人民检察院已支付的鉴定费5000元。除此,还需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尽管两被告捕鱼的数量不多,但其行为已经是触犯了刑法,法院在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上向来是‘零容忍’态度,这有助于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法官介绍。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