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里的监控谁监督
湖南6岁男童在幼儿园被老师踢掉3颗门牙,事发后幼儿园删除了监控,后在家长的坚持下由第三方机构将硬盘恢复才还原真相。该事件引发社会热议。“无事有监控,有事就损坏”,这也是以往类似社会新闻给人留下的印象。
不拿出监控或者一删了之,相关机构就能规避责任吗?
●事件回放
6岁男童被踢掉3颗门牙 园方却删除了监控视频
张女士介绍,4月27日上午9点半,她女儿接到幼儿园电话,“园方称小孩发生了点意外,被发现时正趴在地上,碰掉了两颗牙齿。对方说得轻描淡写,我女儿一开始也没当回事。”但是晚上7点多,张女士在幼儿园见到了满嘴是血、嘴唇肿老高、掉了三颗门牙的外孙,她立刻起了疑心。恼火的张女士要求回看事发监控视频,但她却发现,从当天9点至下午3点的监控视频被格式化了。对此幼儿园坚称是监控坏了,不是人为所致。
在张女士的坚持下,硬盘被送往第三方进行修复,张女士看到了外孙被老师往后拖拽倒地并被踢到孩子嘴部的过程。
幼儿园负责人解释,老师是为了督促小孩穿鞋,才用脚把鞋子往孩子身边踢,踢到第二脚时发生了误伤。对于格式化视频的原因,该负责人称,就是怕家长看到后“出现激动的态度”。
近些年,网络曝光的未成年人伤害事件中,一些机构为了规避责任不肯拿出监控的情况时有发生,直至家长报警,警方介入才能还原真相,矛盾反而更加激化。
然而,是不是不拿出监控视频,相关机构就真能规避责任呢?
典型案例
学生摔倒受伤 培训中心拿不出监控被判全责
这是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一个判例。芊芊和笑笑(均为化名)系某儿童艺术培训中心小班的学生,芊芊在培训中心就读期间受伤。二人家长均称,事发当日接到培训中心电话,说笑笑在排队时推了芊芊,但培训中心无法提供事发时的录像。
笑笑家长认为,既然没有录像,无法证明是笑笑推倒了芊芊,笑笑就不应承担责任,反而是培训中心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担责。培训中心则认为,系笑笑推倒了芊芊,应由笑笑承担责任,培训中心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家长,并带孩子就医,已经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培训中心自称教室内安装有两个监控摄像头,但却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仅有老师出具的证言。法院审理认为,老师与培训中心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单一证人证言不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笑笑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笑笑营养费、家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30元。
幼儿被绊摔伤 幼儿园没监控赔了13万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还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西西和天天(均为化名)都在某幼儿园上学。期间,西西手臂摔伤,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残疾。
据悉,事发时幼儿园正在进行儿童分享日活动。据西西讲述,当时自己正拿着一个小提琴,天天也想要。在追逐过程中,西西被天天伸脚绊倒。然而天天却称,自己是起身放东西时无意中将西西绊倒的。
幼儿园也称,是天天伸脚绊倒了西西,并认为西西受伤系天天所致,园方已经尽到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幼儿园还称,事发时教室内并无监控设备。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西西及幼儿园均主张西西的受伤系天天所致,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由于幼儿园的管理对象是并不具备自理能力的幼儿,理应尽到更为严格的管理和教育责任。现西西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受伤,在无其他特殊事由的情况下,幼儿园辩称已尽到职责,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天天及其家长不负有赔偿责任,幼儿园赔偿西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本市规定
儿童教育机构应安装监控
2017年,北京市教委等7部门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规定社区办园点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且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当地公安系统联网,并经公安部门评审验收,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及时报警。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
2018年《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试行)》出台,要求幼儿园监控系统要达到全覆盖、无死角。对于入侵警报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出入口控制事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日。
2019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评估细则中包括,幼儿园要实现公共活动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并在机构重点部位安装紧急报警装置。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并且定期查看。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官释疑
关键是能否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是否‘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决定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比例的关键因素。”徐川涵说,不安装或隐瞒监控,均无法证明机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但无法逃避责任,反而会弄巧成拙,甚至导致自身责任加重。
作为对比,徐川涵例举了一起判例:9岁的小松在去学校食堂就餐的路上摔倒,绊倒了小诺,致使小诺受伤,学校的监控视频记录了事发经过。监控证实学生集体前往食堂的过程中,学校没有安排老师负责秩序管理和安全监督,导致学生出现打闹的情况,进而引发了伤害事故,未尽到管理职责;但同时,监控也证实了小松对小诺受伤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小松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40%的责任。
监控“怎么装,谁来管,谁能看”
应尽快出台统一细则进行明确
然而,监控是否该对家长开放,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家长开放,这个问题却没有统一标准,甚至有不少家长在网上发起询问。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0年,北京市就有部分幼儿园向家长开放了视频监控,家长可随时在线观看孩子在园中的活动。但是此举也引发过网络讨论,一方面涉及孩子的隐私保护问题,另一方面每天被监控、家长动不动就打电话,也给老师们造成了过大压力,变得不敢说,也不敢管。
关于监控“怎么装,谁来管,谁能看”的问题,徐川涵表示,目前尚无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她认为相关部门应出台统一的细则进行明确。
在徐川涵看来,首先,监控安装的目的要合法,安装监控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安全,为了家长更好地了解情况,而不是为了局限老师和孩子正当言行;其次,监控安装地点要合适,应安装在教学、活动等公共区域,厕所、更衣室等区域不宜安装监控;此外,监控查看和管理需要完备的流程制度。如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能正常使用,避免发生“无事有监控,有事就损坏”的问题;同时,各方应综合考虑机构性质、学习内容、孩子年龄和家长需要,确定监控查看的具体流程和范围。
“目前在没有细则的情况下,发生纠纷后,相关机构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主动将真相告知家长,包括主动出示事发监控,这才是寻求矛盾化解的基础。”徐川涵说。
本报记者 张蕾 实习生 郭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