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绍兴3月19日电(项菁 孙瑜 李若纯)记者19日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人民检察院获悉,被告人韩某因高空抛物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据悉,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浙江省首例判决。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
3月11日,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社交媒体上发现有民众谴责高空抛掷建筑垃圾的行为,遂将犯罪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3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查发现,3月11日上午,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韩某,为贪图方便,在其承揽的上虞区某开放式小区3楼,将部分拆卸后的板材等建筑垃圾从三楼窗口直接抛掷至地面。据了解,抛掷的废材中带有铁钉,抛掷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和提示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所幸无人员受伤。
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雪明解析,“以前高空抛物行为不造成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现在罪名入刑后,不造成后果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日,该检察院派员对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并围绕新罪名的构成要求,从如何锁定行为人、如何明确行为危害性、如何明确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提出十条引导侦查意见。
经过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3月18日,该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韩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19日,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韩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