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对吴建华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吴建华以家族关系为纽带,通过倒卖车辆、强立债权等方式大肆敛财,利用其恶名及金钱笼络狱友、前科劣迹人员为己所用,采取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帮助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高利放贷、强立债权,肆意认定、追加违约金,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讨债,雇佣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有组织的大规模聚集在吴忠市政府门口,通过穿白大褂、拉横幅、呼口号等手段造势,无视政府管理,肆意妄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该组织在吴建华的领导下,有组织地实施包括敲诈勒索等在内的18起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华等人藐视国家法律,非法聚集并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吴忠、银川地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地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建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骗取贷款罪、行贿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9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分别判处8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记者余柄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