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12月22日电 (覃易琼)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22日对周某甲等19人涉黑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海口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9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其他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十九年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到六万元不等罚金。
图为宣判现场。 孙瑾 摄经审理查明:1994年,被告人周某甲因利益纠纷与他人发生矛盾并开枪打伤他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一带立下恶名。被判刑出狱后,周某甲在其哥哥周某乙的资助下购置工程车辆开始在海口市桂林洋一带涉足土方工程行业。
自2004年以来,周某甲为壮大实力,陆续吸纳被告人林某雄、何某志、曾某清、何某、何某勇、陈某等人为其手下,负责争抢工程项目并在工地上干活,同时帮助其管理罗牛山加油站附近的沙场及看管赌场。为进一步垄断桂林洋一带的土方工程项目,2010年,周某甲还出资伙同何某志成立了海口福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云公司)。2011年,周某甲承揽罗牛山产业园奠基点清表工程后,纠集何某志、何某勇、何某、陈某东、卢某富等十余人持钢管在工地对前来索要青苗补偿款的村民苏某某进行殴打,致苏某某头部受伤、手臂及双腿骨折。事发后,周某甲为逃避法律制裁,指使林某雄等人先行投案为其顶罪以平息事件。周某甲、周某乙通过跑关系为林某雄等人撤销案件,使所有在押团伙人员免遭刑事处罚。以该事件为标志,以周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此后,周某甲又继续网罗被告人冯某宏、曾某铁、许某智、李某发、杨某贵、杨某润、王某华、卢某富等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其犯罪组织。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层级分明,成员较为固定,有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规约。自2011年8月成立以来,该组织以暴力手段为依托,非法控制桂林洋重点项目土方工程,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行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福云公司银行账户进账高达人民币3300余万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利用非法获利用于笼络、豢养成员,维持组织生存和发展。为了争夺地盘、强揽工程,周某甲、林某雄等人非法持有枪支、钢管等。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该组织成员经常集体出动,不计后果,随意在公共场所使用钢管、枪支等故意伤人、打砸车辆,给当地工程项目建设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威胁。
本案还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在周某甲涉黑性质组织发展过程中,时任海口市桂林洋国土科科长及桂林洋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的周某乙,帮助周某甲强揽工程,纵容该组织非法采矿,帮助该组织获取非法利益。2004年至2019年,周某甲及其组织利用周某乙的职务便利,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强揽了“桂林洋大学校际路”“罗牛山产业园”“桂林洋海口经济学院”等大小项目的主要工程,对桂林洋地区的重点项目土方工程建设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使人民群众安全感降低。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各被告人进行处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