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保局权威解读:
试用期单位不缴医保?违法!
羊城晚报记者 陈辉
近日,许多高校毕业生陆续走向工作岗位,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毕业生会遇到企业以各种理由不缴纳医保费,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
试用期单位不缴纳医保合法吗?支付现金可以代缴医保吗?遇到以下4种“坑”,要理直气壮地说“不”!还可以向医保部门投诉维权!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作出权威解读。
情形一:试用期不给缴纳医保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解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情形二:让员工承诺弃缴医保
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解答,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医保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情形三:档案没转单位不缴医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医保。
这是不合理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解答,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医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医保的理由。《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情形四:以支付现金取代缴医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医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医保缴纳。
这样不可取!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解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